香港国际财富管理协会章程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协会名称

本协会中文全称为“香港国际财富管理协会”;英文全称为“Hong Kong International Wealth Management Association”(缩写“IWMA”)。

 

第二条 协会性质与注册地

本协会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,注册于香港特别行政区,依据香港《公司条例》(第622章)及相关法律成立,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监管。

 

第三条 协会宗旨

立足香港、辐射亚太,打造全球性私人财富管理行业最具价值的专业平台;通过标准制定、资源对接与人才培育,赋能机构发展,促进中国与全球财富管理行业的深度交流与合作,推动行业规范化、专业化、国际化发展。

 

第二章 会 员

第四条 会员类型

本协会会员分为以下类别:

单位会员:银行、证券公司、基金公司、保险公司、信托公司、财富管理机构、律师事务所、会计师事务所等从事财富管理相关业务的机构;

个人会员:财富管理领域的专家学者、从业者、研究人员及其他对行业发展有贡献的个人;

荣誉会员:对协会发展或行业进步有突出贡献的境内外机构或个人(由理事会提名并表决通过)。


第五条 会员权利

单位会员:

享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优先参与协会举办的论坛、培训、国际合作等活动;

获得协会提供的行业数据、研究报告及咨询服务;

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、批评和监督;

可申请使用协会品牌开展合规业务合作(需经授权)。


个人会员:

享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(荣誉会员除外);

优先参与协会学术研讨、培训认证及国际交流项目;

获得协会发布的行业资讯及专业资料;

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、批评和监督。


共同权利:

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

享受章程规定的其他权益。


第六条 会员义务

遵守本协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;

执行协会决议,积极参与协会活动;

维护协会声誉,不得利用协会名义从事违法违规活动;

按时足额缴纳会费(具体标准由理事会另行制定);

向协会反馈行业动态及发展建议。


第七条 退会与除名

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秘书处,交回会员证书;退会后不再享有会员权益;

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、损害协会利益或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,通报全体会员并公告;

除名后,不得继续以协会会员名义开展活动。

 

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

第十条 决策与执行机构:理事会

设理事长1名(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任期3年,可连选连任)、副理事长若干名(由理事长提名、理事会表决通过)、理事若干名(总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/3,涵盖行业代表、学术专家及会员单位负责人);

职权:

执行协会核心决策;

制定协会发展规划、年度工作计划及管理制度;

决定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设立与撤销;

决定秘书长、副秘书长及秘书处负责人的聘任与解聘;

审核协会经费预算、决算及重大支出;

筹备召开会员代表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;

监督协会日常运作;

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
第十一条 日常执行机构:秘书处

职责:负责协会日常运营,落实理事会决议,开展具体业务活动;

设置:设秘书长1名(由理事会聘任),副秘书长若干名;


主要工作:

制定并执行年度工作计划;

组织会员服务、活动策划与资源对接;

开展学术研究、标准制定及人才培育项目;

对接政府部门、国际组织及行业机构;

管理会员档案、资产及日常行政事务。


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(非常设机构)

协会可根据业务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(如标准委员会、学术委员会、资源对接委员会、国际交流委员会等),负责特定领域的专业工作:

专业委员会由行业内专家、学者或资深从业者组成,主任委员由理事会任命;

专业委员会在理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,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方案及成果报告;

具体职责包括:制定细分领域标准、组织课题研究、策划专题活动等。

 

第四章 业务范围

本协会围绕“标准制定、资源对接、人才培育、学术研究、国际交流”五大核心职能,开展以下业务:

 

第十三条 标准制定与推广

研究制定财富管理行业执业标准;

发布行业职业道德准则,推动机构合规经营;

组织标准宣贯培训,协助监管部门完善行业监管规则;

参与国际财富管理标准制定,推动中国标准与国际接轨。


第十四条 资源对接与合作促进

搭建“机构-专家-企业-客户”四位一体对接平台,组织行业峰会、论坛、路演等活动;

促进金融机构、科技企业、专业服务机构间的跨界合作;

推动境内外财富管理机构合作,协助会员拓展海外市场;

提供项目撮合、资源匹配等增值服务,助力会员业务创新。


第十五条 人才培育与认证

设计财富管理人才培养体系;

联合高校、专业机构开发培训课程及认证体系;

组织线上线下培训、研讨会及实践研学,颁发权威认证证书;

建立人才库,为会员机构推荐优秀人才,为从业者提供职业发展支持。


第十六条 学术研究与成果输出

开展财富管理行业前沿课题研究;

发布年度行业发展报告、区域财富管理白皮书及专题研究报告;

举办学术研讨会,邀请境内外专家分享研究成果;

向监管部门、会员机构及公众提供政策建议与行业洞察。


第十七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

与其他国际财富管理组织建立合作,开展互访、联合研究及认证互认;

组织会员赴海外考察,参与国际财富管理展会及论坛;

引进国际先进经验与案例,推动本土机构国际化转型。

 

第五章 附 则

第十八条 解释权

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。

 

第十九条 生效日期

本章程自协会成立之日起生效。